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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农分离 在“庄园制”时代,特别是中间阶层,大多平时务农,战时为兵。武士或准武士有脱离“主家”而在乡经营庄园或转为町人者,中上层农民亦有被征为兵士或服军役,成为“准武士”或被编入“家臣团”者。一般农民在法律上可以持有武器,并可迁移。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和铁炮的传入,各地大名需要有训练的常备军。为了保证养兵并防止农民的武装化,于是推行“兵农分离”,其过程始于战国时代,至丰臣秀吉而成为定制。1588年颁布“刀狩令”,禁止农民持有刀弓火枪等一切武器,命令各地“国主、给人、代官”(大名、小领主、地方官)悉数强制收缴,“熔作(京都方广寺,就是发生“方广寺钟铭事件”的地方啦)大佛殿之钉锔”,令“诸国百姓”永沐佛恩,“惟持农具,今生来世,子子孙孙,专务耕作”。同时严禁武士、士兵经营农商或擅自离营。
大名 握有权势的封建地主。许多大名胸怀统一日本之志。
地侍 又以地士、或国侍表之,即日本中世时期的土豪武士。他们并非是任职于幕府的武士,而是在乡土著并在当地拥有势力的武士。镰仓末期,非御家人、有力名主的势力抬头,随着幕府权力的衰退,他们便在乡村掌握实质的支配权,并逐渐走向小领主化,最后成为战国大名、或为其家臣、或为乡士,这样的现象一直延续至江户时代。
兜 护身甲,通常由四片金属挡版组成。
分国法 又称为家法,或是战国家法。战国大名为了支配自己的领国(分国),所自订的的一套法律。虽然不像古代的律令、或近代法那般地系统化,但是已经有其作为法典以及个别禁令、定书集成的形式出现。这些分国法受到镰仓幕府法、室町幕府法,特别是御成败式目的影响很大。即使如此,伴随室町幕府的衰退与庄园制的崩溃,大名便以自家独有的法令来推动领国统治,并致力于领主权的确立。随着时代的推演,分国法乃逐渐发展成江户幕府法、藩法,因此其与近世武家法有极深远的关系。一般视大内氏壁书为最早的家法,另外像今川氏的今川假名目录、伊达氏的尘芥集、结城氏的法度、武田氏的甲州法度、六角氏的六角式目、长宗我部氏的长宗我部元亲百个条等法令,皆为典型分国法的代表。
火绳枪 亦称铁炮,一五四三年由葡萄牙人引进。
古河公方 乃指足利持氏之子/成氏及其子孙。永享之乱以后,成氏被迎为镰仓府之主,却由于杀害了关东管领/上杉宪忠而遭受幕府派遣的今川范忠所追讨,一四五五年(康正元年)投靠于下总古河,从此乃被称为古河公方。从成氏、政氏、高基、晴氏、义氏连续五代,内纷不断。政氏的时代势力一分为三,最后被纳入后北氏的支配下。虽然曾经以足利家的支流,具有较高的门第格式而保有一定的地位,但是一五八三年(天正十一年)由于义氏无嗣而断绝。一五九0年丰臣秀吉消灭后北条氏以后,哀怜其名门无后,乃将高基的弟弟/义明之孙/国朝许配给义氏的女儿,并赐给他们旧地三千五百石的秩禄。其子孙则改称为喜连川氏。
贯高制 日本中世时期表示土地面积的方法之一。对土地的课税额以钱(贯文)换算,并以其税额表示地积大小的一种方法。相对于此,石高则是用来表现土地生产额的方法。但是,生产物价值的换算率无法固定,因此纳税并不只有局限于钱纳而已。早期也有以对农民(以人为单位)课征公事钱之数额、或是对农民的房舍.田地课征赋税。中世后期之后,赋课的方式则改以段钱征收法,并逐渐成为战国大名军役赋课的基础。太阁检地实施后,则统一以石高来表现土地的生产额。
寄亲.寄子制 战国时代的一种虚拟同族血缘关系所构成的主从关系、或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,称之。镰仓时代,在总领制基础上所建构的领主制里,总领将非血缘关系的武士也编入自己的旗下,从虚拟的亲子关系中确立上下之间的主从关系。室町时代之后,伴随大名领国制的发展,家臣团的扩充与统制的方策逐渐普及起来。战国大名中,如武田、今川、后北条等诸氏,多以有力武将为寄亲;以在地土豪为寄子,编组成强大的军事力。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稳定的主从关系,不如以契约关系来表现,则更为适切。这种寄亲.寄子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不仅适用于武士阶层,在村落、甚至近世以后都市的奉公人(长工、女中)等雇用关系中,也普遍被采用。
检地 丈量耕地面积并确定收获量。战国时代(1467-1568)已开其端,但不普遍,也未必实际丈量。其时所谓“指出检地”,多为申报土地状况和有关文书。丰臣秀吉时代则实际丈量,逐步推至全国,史称“太阁检地”。其办法大体是:(1)丈量耕地面积。改以6尺3寸为一间(约191cm),一平方间为一步,30步为一亩,300步为一段(亦称“反”),10段为一町(亦称“町步”),是为“町段亩步制”;(2)确定标准收获量。区分水田、旱田,按不同的地区和耕地的质量,把耕地分为上、中、下、下下四等,用玄米(糙米)表示,称做“石盛”。例如1594年在畿内、近国地区确定每反(约合991.7平方米)标准收获量折合玄米为: 上等水田1.5石,中等水田1.3石,下等水田1.1石;上等旱田1.2石,中等旱田1.0石,下等旱田0.8石。宅地(包括商铺)按上等旱田折算,下下田按实际产量计。由此形成了日本近世封建社会所特有的“石高制”。
奸细 精通谍报而非暗杀的忍者。
将军 征夷大将军的简称。直到一八六七年明治维新为止,日本军队的世袭指挥官,名义上奉天皇之命统治日本。所有大名的梦想。
介错 切腹自杀。武士阶级认为切腹是光荣的死法。后期调整为允许由旁人在切腹者痛苦难当之时,斩下其首级。
崛越公方 又称为崛越御所。室町幕府支配关东的重要机构之一。足利持氏灭亡后,被幕府认可为镰仓公方的成氏,于一四五五年(康正元年)背叛幕府而改投靠下总古河。为了追讨成氏,一四五七年(长禄元年)八代将军/足利义政的弟弟/政知被命令下向关东。由于势力不足,政知无法进入镰仓,乃滞留于伊豆田方郡崛越,与古河公方成氏相互对峙,最后在此终结了一生。其子/茶茶丸承继其业,一四九一年(延德三年)被伊势长氏(北早云)灭亡。
铠 在众多种类的盔甲中,铠是最典型的武士铠甲,由兜(护身甲),胫当(腿甲),鹤走(胸甲),乌帽子(头盔),袖(护肩)及面当(面罩)组成。
乐市.乐座 战国时代末期至安土桃山时代期间所采行的商业政策。配合应仁之乱以后商工业发展,战国大名将无所属的多数新兴工商业者纳入新的封建秩序下,以利统制。透过乐市政策,达到经济统一支配、繁荣城下町的目的。从免除市场税.商业税、以及废止传统‘座’(同业组织)商人的特权开始,改行乐市制度,进而废止旧的座组织,改行乐座制度。乐市可以一五四九年(天文十八年)近江的六角定赖所建构的城下町石寺新市为例;乐座则以一五七六年(天正四年)柴田胜家的越前北庄的案例为最早的文献记载。其中,又以一九七七年织田信长在安土桃山城所公布的乐市.乐座法令最为有名。丰臣秀吉则彻底推动这样的新制度,一方面否定传统以寺社、公家的支配为中心所组织的座;另一方面则以城下町为中心,对工商业等新特权组合再重新编组。
镰仓公方 又称为镰仓御所、镰仓殿。从一三四九年(正平四年、贞和五年)足利尊氏的次男/基氏替代其兄长/义诠进入镰仓入主关东,乃至一四五五年(康正元年)足利成氏移居古河为止,史称镰仓府足利氏为镰仓公方。从成氏之后,则改称古河公方。
胁差 三十公分到六十一公分长的剑,武士(与武士刀成对)及足轻都有佩带。
南蛮兜 南蛮传来的护身甲。由欧洲铠甲改造的防弹铠甲。
南蛮人 一五四零年抵达日本的西方人之称呼。
旗本 大名的卫队。
僧兵 平安时代的白河院,因为非常崇尚佛教,在寺院供养许多僧兵,而使得僧侣的势力更加庞大。僧侣们逐渐不受拘束一旦事情不合己意就发动叛变,成为一时势力。这种现象持续至战国时代,成为战国文化的一种特殊现象。诸如本愿氏纠集信徒在河内,京都附近建立与各大名相抗衡的势力,造成许多大名上京的阻碍。织田信长因恐佛教力量过于强大,决意攻破本愿氏,一举瓦解其根源,而发动屠杀佛徒之异行。
身份统制 1591年颁布“身份统制令”:(1)禁止“奉公人、侍、中间、小者直至荒子”(武士、准武士直至最低级服军役者)转为百姓(农民)或町人(商、工);(2)禁止百姓弃田不耕,作买卖或从事手工业;(3)禁止武士及服军役者擅自离开主家。总之,明令固定身份和职业,区别“士农工商”,确立由“士”统治“农工商”的“武家统制”。1592年,颁布《人扫令》,按村编制户口清册,登录各户人口人数、男女、老幼及身份。
侍 战士阶级的成员,替大名效命的战士。
石高制“石”,计量单位,一日石相当于1.80中国石。“高”,意指数量。 “石高制”是不按面积而按法定标准收获量来表示(或逆算)封地或份地面积的制度。对大名和武士而言,“石高”是授受封地(或禄米)以及承担军役的基准,即《石高知行制》(知行,原义为行政管理,后转为封地制或与之相当的俸禄)或《石高知行军役制》(如每百石出军役5人)。对农民而言,“石高”则是农民持有(不是私有、无所有权)份地(不是封地哦)数量以及承担赋税的基准。通过检地,每村建立土地清册,按“一地一农”原则,登录实际耕种者即年贡负担者的名字(称“名请人”,既“本百姓”),由此确立领主制下的单婚小家庭耕作体制,其耕作面积一般不超过1町步。领主直接向农民(本百姓、高持百姓)或以村为单位(称“村高”),按“二公一民”或“三公二民”的比例征收年贡,排除“庄园制”时代复杂的中间盘剥,否定家臣或地方豪族(地侍、有力名主、大百姓等)的土地所有权及其对农民的奴役、征收实物等权力,推进由地方官吏管辖的村落制度。
试具足 子弹射击测试过的铠甲。贩售时附有弹孔以证明其防御效果。
守护代 中世时期,守护的代官称为守护代。在镰仓时代、室町时代,守护多半居于镰仓、室町,因此任国的事务乃委由代官代为执行。一般守护代多由谱代等有力家臣担任,因此他们很容易可以利用守护权限的行使,逐渐将领内的武士予以组织化。特别是室町时代中期之后这种现象尤为显著,利用下克上的力量促进自我的领主化成长,甚至因而摇变成大名者,则大有人在。例如,斯波氏的越前守护代朝仓氏、斯波氏的尾张守护代织田氏、上杉氏的越后守护代长尾氏皆为典型的例子
“手明” 应该是纯步兵,“手明”亦称为“手明足轻”。跟一般足轻的不同在于持刀剑、着甲胄,负责牵马,护卫骑马武者自然是其任务。指跟随马上(骑马武者)的步兵。一般的步兵多持长枪,而手明持刀剑,以护卫骑马武者。
町 以城郭为中心,所成立的都市。中世时代,领主居所的周边所成立的聚落、町场(市集),称为堀之内、根小屋、山下。近世之后,则普遍称之为城下。十六世纪,战国大名配合其领国的统一,伴随着兵农分离政策的推行,领主下面的直属武士团与商工业者被强制集中于城下,乃形成城下町,并逐渐发展成领国政治、经济、交通的中心。例如,今川氏的骏府、大内氏的山口、武田氏的甲府、织田氏的安土、以及丰臣氏的大阪皆为有名的城下町所在地。到了江户时代,在一国一城令的原则下,从江户城开始,各藩的城下町被整备起来,武士团则强制必须定居于此。城下町成为藩域经济的中心,大规模的消费经济逐渐地发达起来,也成为近代经济的源流。明治维新以后,主要的城下町多设有县厅与重点学校,伴随商业都市化发展而持续繁荣下去。
桶川兜 足轻穿戴之结构简单,大量生产的铠甲。前方若有大名之家纹,也称之为御贷具足。
武士刀 刀身长的双手剑,微弯,被视为侍魂,经常与胁差一起佩带。武士刀因其卓越的强度及严密制作过程中现出的刀锋,可做为盾及刀使用。
野太刀 重型长剑,比一般刀剑约长百分之二十五。
一揆:平安时代,因朝廷的言征苛遂再加上战乱,农民生活苦不堪言。为了生计,常常以简单农具抵抗朝廷不合理的要求。此称为土一揆。
一向一揆:指的是信仰真言宗的信徒,发动暴动之事件。
影武者:日本战国时代,生命之事如黄粱之梦,朝不保夕,但是一国领主的性命安危足 以影响本身族人的唇亡,所以领主们就在各地寻找面貌相似的人,作为自己的替身,保 障自己的身命安全。
御齿黑 当时人认为牙齿黑才是美、高贵身份的表征, 所以公卿往往都把自己的牙齿涂黑,以示自己身份高贵、与众不同, 在源氏物语里头,也有描述源氏把若紫‘拔光眉毛、涂黑牙齿, 越觉其相貌清秀可爱’的记载。
战国大名 战国时代,割据于各地的大领主。作为室町幕府权力基盘的守护大名于应仁之乱以后,领国支配权次第被其家臣之守护代、国人层剥夺而逐渐地没落。至战国时代末期为止,仍能维持其领国规模的守护大名有武田氏、今川氏、大友氏、岛津氏等数氏;追随主家(主君)而成立的大名则有后北氏条(为了和源平合战时代的北条氏作区别,这一族习惯上被称为“后北条氏”或“小田原北条氏”)、长尾氏(上杉氏)、斋藤氏、?#092;井氏、朝仓氏、织田氏、长宗我部氏、龙造寺氏、有马氏等众家。这些战国大名以国人、土豪层为给人,进而组织自己的家臣团,强化对农民的直接支配。这种专制支配遍及于领国一元内政治、经济等各个层面,包括分国法(家法)的制定、城下町的建设、土地户口的调查、工商业的保护统制、新田开发、灌溉治水、宿驿传马的整备等各个分野。因此,战国的社会是较前代的社会更有组织且进步的社会。另一方面,这样的进步社会也进而造就出能够统合各个大名的新社会。换言之,在战国大名相互激烈的斗争过程中,相继出现如织田氏、丰臣氏的大业,并有德川氏承继其后,塑造出近世的幕藩体制社会。
薙刀 长柄武器,装置单锋弯刀片。
指物 辨别用之旗帜,插在铠甲后面(就是背后插的那面旗)。上面通常会有家族的家纹。
足轻 大名征召入伍的农民。作战时通常盔甲、鞋,武器十分简便,自敌方掠夺武器装备后才会改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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